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9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18024A號函暨本府110年9月13日府民秘字第1100230157號函(隨函檢附)辦理。
二、
「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業於109年7月2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自1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本法第12條規定,凡年滿23歲且於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國民,將經由隨機抽選方式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作出決定。擔任國民法官為國民法定義務及權利,因此本法第39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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