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時間:自即日起至110年3月12日(星期五)止受理非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申請110學年度至偏遠地區學校擔任教學訪問教師。請有興趣的老師提出申請。 |
二、辦理期程:以學年度為單位,每年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止。
三、 申請資格
(一)受訪學校申請資格:各地方政府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四條及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報教育部核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或具有特殊需求之學校,得提出申請。
(二)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
1.現任職於非偏遠地區學校之正式教師,且正式教學年資合計滿6年以上,或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
2.符合前述條件,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SUPER/POWER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2) 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二年以上者。
(3) 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二位以上教師者。
(4) 具教育理念及熱忱及有具體優秀之教學事蹟,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四、 申請名額及合作時限
(一)受訪學校:
1. 單一學校:每校以申請教學訪問教師一人為限。
2. 跨校合作:最多以三校共同申請一位教學訪問教師為上限,每校皆須提交申請表。
3. 受訪學校與同一位教學訪問教師合作以一學年為原則,如第二學年有繼續合作之需求,經教學訪問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其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得循程序提出計畫申請,並得透過跨校合作方式,加深服務深度及廣度,且以繼續合作一學年為限。
(二)教學訪問教師
1. 非偏遠地區學校正式教師:原服務學校每校以二位教師申請擔任教學訪問教師為限。
2. 公立國民中小學退休教師:每學年度以核定五位為限。
3. 教學訪問教師到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以一學年為原則,如經原服務學校及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者,得循程序申請繼續擔任教學訪問教師,並以連續訪問三學年為限。
五、 教學訪問教師任務
與受訪學校教師組成教學社群或團隊,並擇定下列各款事項,協助受訪學校推動課程教學精進及創新:
(一)推動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型塑團隊合作及學習氛圍。
(二)帶動課程設計及發展,精進教師專業知能。
(三)協同專長授課及教學,強化教師教學效能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四)協助推展創新教學策略,活化及翻轉教學。
(五)協作十二年國教彈性學習課程之規劃或教學相關計畫,營造偏鄉教育亮點。
(六)其他有助於提升課程教學精進及創新之事項,如組成跨校策略聯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