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115年7月7日府智安字第1150185127號函轉數位發展部115年7月1日數授資法字第1150003280號函辦理。
二、檢附來文、公務出國(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資通訊設備管理須知及逐點說明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