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輔導員114學年度聯合遴選簡章
主旨: |
檢送「教育部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輔導員114學年度聯合遴選簡章」(如附件),請轉知貴校符合資格之教師,請查照。 |
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5月2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701409號書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聘任具備特殊教育教學經驗與服務熱忱之優秀特殊 教育教學人員,擔任特殊教育中央輔導團各分團之輔導員, 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特殊教育地方團,提升對 所屬學校、幼兒園有關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之輔導效能及整 體特殊教育品質,辦理旨揭遴選作業。 |
三、 |
本次遴選就輔導特教地方團之特教中央團「學前及國中小身 障類中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資優類中央 分團」,遴選要項說明如下: |
1、 |
具5年以上教學年資之公立學校、幼兒園之編制內正式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
2、 |
具符合各該分團專長之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資優類中央分團聘任學科專長教師,不受具特殊教育教師證限制,惟須具該學科之合格教師證)或相關獲獎證明(如曾獲教育部師鐸獎、特殊優良教師、全國性課程、 教學相關獎項,或有其他優良表現或貢獻,具有證明文件)。 |
3、 |
報名學前及國中小身障類中央分團、高中身障類中央分團之遴選,具地方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優先錄取。 |
4、 |
報名資優類中央分團擔任輔導特教地方團之輔導員,具近2年教授國中小資優教育實際教學經驗者,得優先錄取。 |
(三) |
本屆輔導員任期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嗣後運作辦法之任期規定倘有修正,依其規定辦理)。 |
(四) |
受聘擔任輔導員之任務、權益、應遵守義務,及考核與獎 勵,詳如簡章。 |
四、 |
請有意願參與輔導員遴選之教師,經現職服務學校校長、幼 兒園園長同意,備妥報名表、備審佐證資料,於114年5月23 日前將掃描檔資料寄送至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信箱(10033337@ms.tyc.edu.tw),並請來電本局特殊教育科確認是否收訖;紙本資料併請同時寄至本局特殊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