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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惠婷 - 人事室 | 2024-01-18 | 點閱數: 99

主旨:有關辦理112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 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申請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 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就學費用優待要 點)辦理。

二、本學期原核准有案及新申請核定者期限自開學後至113年3 月15日止,第1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學期核辦;但本學 年度 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貴校請領本項公費或申請補 助本項 公費,請在每年4月底前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爰 請貴校於 開學當週公告受理旨揭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 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及延長撫卹)請檢具申請書 (附件一表1)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申 請就學費用優待;倘校內同時有舊生,請俟新申請案核定後,併同舊生資料一併辦理請款。

四、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局 國 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一)私立學校開立請領總金額統一收據1紙(繳款人:桃園 市 政府教育局;用途:112學年度第2學期軍公教遺族及 身心 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金)。 (二)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1份。 (三)優待名冊1份(如附件一表2)。 (四)印領清冊1份(如附件一表3)。 1、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 學 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請註明「核與正本 相符 」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本案支用單據 依110 年10月7日桃教會字第1100090580號函,授權學 校保管 備查,免報局核銷。 2、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附件二)及「原始支 出 憑證(應黏貼印領清冊正本)」。

五、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 元 。 (二)制服費:已於112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 年 ),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原核准有案而未及於第1 學期 請領之全公費1,500元,半公費750元,本學期 (112年2月 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 半。 (三)主食費、副食費:原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3年2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依本府核給 公 費年月核計至113年6月止。

六、查就學費用優待要點第8點規定:「(第2項)軍人遺族子 女就學,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 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另查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 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 為84年7月以後者,無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 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貴校確認申請 人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七、次查就學費用優待要點第16點規定:「各項證件之審核, 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請確實填寫於優待名 冊;倘給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申請 撫卹單位申請延長撫卹並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局辦理,若 無申請者,依本要 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待至給卹期限屆 滿為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

八、檢附旨揭要點(含申請書、優待名冊暨印領清冊)及接受 桃 園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或委辦經費支出憑證簿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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