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獎勵金發給標準:教師年資屆滿10年4,000元、屆滿20年6,000元、屆滿30年8,000元、屆滿40年:10,000元。
• 申請資格:在職之專任合格教師,至113年7月31日止,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及40年且成績優良者(年資如未中斷者之計算係自初任教職之100年或90年或80年或70年8月1日起)。
• 連續定義: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下列情形,其年資視為連續(節錄):
(一)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進修者。
(二)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義務役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
(三)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但該段年資不予採計。
• 成績優良定義:指依校長成績考核辦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按學年度評定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最近十年考核結果,均核定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最近十年考核結果未達成績優良,係因下列情形所致者,仍視為成績優良:
(一)患重病請病假超過規定。
(二)全年度因公傷病未到校服務。
• 下列年資得採計辦理獎勵(節錄):
(一)曾任三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於補實後,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其代理教師之年資。
(二)專任合格教師奉准帶職帶薪進修者,其進修期間之年資。
(三)專任合格教師任教期間經保留底缺留職停薪奉召入伍服兵役,退伍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服義務役兵役期間之年資。
• 下列年資不予採計辦理獎勵:
(一)曾任兼任教師、約聘僱教師、代課教師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二)業已折抵教育實習之服務年資。
(三)在職專任合格教師因故申請留職停薪,復職後仍任專任教師者,其留職停薪之年資。
• 經查核本校符合人員如下,如有錯漏請速洽人事室:
(一)屆滿10年:紀懿倫、許智勛、洪怡璇等教師。
(二)屆滿20年:王駿碩、陳麗妃、何佳倫、周雅惠、李惠婷、黃怡寧、徐偉閔、黃靜芳、郭炯廷、簡嘉瑩、李欣怡等教師。
若有本校教師漏列或他校調入教師於原校期間漏未辦理或已經辦理過者,亦請併案告知補辦或刪除。
• 符合人員係本室初步查核,確定名單以市府核定為準。
人事室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