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1份,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請參閱。
(一) |
表演藝術類團隊指導人員服務及入校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查詢下載(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現規範如下: |
1、 |
表演藝術類團隊指導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
2、 |
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
3、 |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
(二) |
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規定對照表」(如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