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本府110年12月21日府體綜字第1100336587號函辦理。
二、 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說明如下:
1、 游泳池所屬教練、救生員及防護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 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3、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二) 查核機制重點如下:
1、 業者應依所屬人員接種COVID-19疫苗情形造冊管理;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業者應填列未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PCR/快篩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2、 本府將依據旨揭防疫管理指引查檢表及傳染病防治法,於疫情防疫警戒期間辦理定期抽查,查核方式採實地查核或書面查核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