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申請資格: |
1、 |
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 |
2、 |
曾獲本案品德教育實踐獎者,3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二) |
遴選指標: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之CEP(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者。 |
(三) |
獎勵: |
1、 |
本案評選結果產生後,將於110年10月中旬擇日辦理頒獎表揚活動。 |
2、 |
獲獎學生獎額: |
(1) |
實踐獎:獎狀1紙及新臺幣3,000元圖書禮券1份。 |
甲、 |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記功1次。 |
乙、 |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
(2) |
優良獎:獎狀1紙及新臺幣1,000元圖書禮券1份。 |
甲、 |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2次。 |
乙、 |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
(3) |
入選獎:獲獎狀1紙。 |
甲、 |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1次。 |
乙、 |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